2015年我國《刑法》增訂了協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(以下簡稱「帮信罪」)。隨著「斷卡」行動持續深入推展,該罪名的起訴案件數量快速成長,公開數據顯示,帮信罪目前已居刑事案件第三位。在實務上,大家對此罪名感覺既受矚目又難以應對,一方面因其犯罪責任相對較輕而成為某些人的「偏好」選擇;另一方面,身為兜底條款又讓人難以輕易脫身,必須面臨嚴峻的法律後果。實際執行時,不同地區法院對帮信罪的裁量標準差異甚大,導致「同案不同判」情形時有所見。2025年7月28日,「兩高一部」聯合發布了《關於辦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》(以下簡稱《意見》),這份《意見》被譽為帮信罪司法實務的「加固板說明書」,也被不少人稱為「帮信罪新規」。
《意見》針對帮信罪的認定標準及量刑規則進行了重大調整,主要呈現在以下幾個重點:
《意見》發布時同步公布了7個典型案例,這些案例分別涉及「U商」、「號商」和「職業解封人」等黑灰產產業鏈的關鍵角色。尤其案例4聚焦於虛擬貨幣犯罪領域。仔細研究《意見》和公布的典型案例後,筆者發現此類案件和我們日常承辦的刑事案件並無明顯異同,然而在打擊網路犯罪和黑灰產方面,採取的手段更嚴厲且執行力度更大。
【基本案情】2022年7月中旬,被告人王某、張某、趙某某為牟利,合謀透過轉帳、現金提領與購買虛擬幣等方式替他人轉移犯罪所得資金。三人分工明確,由王某負責提供資金,趙某某則負責購買虛擬幣並交由上線作為保證金,隨後由王某、張某向他人收購大量銀行卡,交予上線作為犯罪資金的接收載具。當犯罪資金流入王某等人提供的銀行卡後,上線通知王某等人,王某等即安排人員於黑龍江省大慶市多家銀行提領現金,扣除10%-15%佣金後,剩餘資金再購買虛擬幣並轉移給上線。經查,2022年8月5日至14日期間,王某等人協助上線轉移的資金中,涉及林某某等15名受害人遭詐騙金額逾40萬元。
【判決結果】哈爾濱市阿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,以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王某、張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,並各罰金新台幣三萬元;判處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,並罰金新台幣二萬五千元。宣判後,王某、張某、趙某某提出上訴,二審維持原判。
【警示】王某、張某與趙某某透過銀行卡收受贓款,兌換成虛擬貨幣進行資金轉移,屬於利用虛擬貨幣交易「卡接U回」方式轉移贓款的典型案例,也是許多犯罪集團自認「完美」資金閉環的實例。實務中,不少上游詐騙犯罪分子藏身境外,善用虛擬貨幣的匿名性、高隱蔽性及交易便利性來移轉贓款,讓偵查機關追查更加困難,下游犯罪分子則以複雜操作協助上游清洗、轉移資金,持續為上游「供血供糧」,被害人因此蒙受難以挽回的損失。該案的指導意義,不僅具體展現意見的適用標準,也為同類案件提供明確行為指引與裁判基準,即使未直接參與上游詐騙,僅提供贓款流轉通道的「中間商」亦應受到嚴厲懲罰。
web3的春天,必須「合法吹風」。
1.新規明確釋放訊號,聲明「不知情」不再是萬能的擋箭牌。web3行業從業者應積極提升法律意識,加強風險防範,建立完善合規策略,確保業務合法合規,避免在不知情狀況下誤當犯罪分子的工具或幫兇。
2.寬嚴並濟政策實施下,學生或受脅迫者量刑較輕,技術大咖則加重處罰。《意見》發布後,虛擬貨幣交易平台搭建與維護人員,以及混幣器、匿名錢包技術開發人員皆須提高警覺。即便未直接參與詐騙或傳銷,仍可能被認定為「提供專門用於犯罪的技術協助」而直接構成帮信罪,因你的開發行為已降低犯罪門檻,不再是「技術中立」,而屬「技術協助」。
3.OTC業者如同「刀鋒上舔血」,刑事風險明顯升高。若OTC業者在帳戶遭凍結後繼續交易,極可能被認定為「受限制後仍持續實施犯罪行為」而構成帮信罪;如替地下錢莊提供USDT對敲服務,還可能構成多項罪名併罰。
4.web3創業者合規作業勢在必行。對外應及早建置產業合規架構,對內則強化員工訓練,定期舉辦全員法令研習。
針對組織性、職業性協助行為,《意見》已明確列為「加重處罰」情形,意見發布後,不僅提升了上游犯罪分子的作案成本,也能有效懲治職業開卡人、養卡人等不法族群。雖《意見》細化了定罪量刑標準,為律師辦理帮信罪案件提供更明確法律依據及指引,但「明知」的判斷仍可能因案件複雜度而存在模糊地帶,行為人主觀認知、動機及利益驅使都是辯護工作需深入挖掘的重點。總結來說,《關於辦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》發布,代表司法機關對虛擬貨幣產業的監管正式邁入「穿透式」打擊階段,從業者必須認知,唯有完善「事前審查-事中監控-事後追溯」全流程合規體系,才能在合法合規的框架中經營業務。
梅梅律師提醒虛擬貨幣產業從業者,協助他人務必謹慎,切勿「帮信」,若遭立案,應立即聯絡律師,避免因口供瑕疵而被推定明知。